记者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基本住房消费,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资金安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同意,修订《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连市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管理办法》,新规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规放宽了商品房购买行为时间条件限制。原办法规定借款人应自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发生之日起一年以内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为满足广大职工公积金贷款需要,结合当前商品房预售实际情况,取消商品房购买行为一年以内限制。
放宽了贷款办理区域限制。原办法规定市内五区商品房组合贷款只能在组合银行所在办事处办理、存量房等类型贷款只能在抵押房屋所在区办事处办理。调整后抵押房屋坐落在市内五区的,各类型贷款在上述各办事处均可办理。
降低了贷款展期业务申请条件。放宽原有的延长借款期限仅限于失业等家庭困难的限制条件,取消失业证、家庭困难证明、保险公司或担保公司同意变更的书面证明等事项材料,借款人存在收入下降等情况时按照中心具体要求可申请办理。
取消了部分证明材料。本次调整取消军官办理贷款部分证明材料、地名证明等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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