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补充养老保险
在全省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并行建立标准适度、能兜住底、可承受、可持续的城乡居民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补充养老保险”)。激励多缴多得、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普惠和倾斜相结合、体现子女孝善。
缴费档次
缴费档次:已参加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居民并缴费,均可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补充养老保险。参保人按年缴费,年缴费档次设200元、500元、1000元、2000元、5000元五个缴费档次。
缴费补贴
个人缴费后,政府将对个人缴费进行补贴(入口补)。个人缴200元政府补贴70元、缴500元补贴120元、缴1000元补贴200元、缴2000元补贴360元、缴5000元补贴600元。同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区对年满50周岁、不足65周岁、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赡养人员、家庭)缴费给予补助。
领取条件
年满65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已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意见实施之日起,已年满65周岁,并享受山西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居民,可不用缴费,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直接按月领取补充养老保险政府补贴(出口补)待遇,有补缴保险费意愿的,可以一次性补缴,最长补缴年限不超过15年,补缴费用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至65周岁;
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参加补充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在缴费期亡故的,停止缴费;
已开始领取补充养老保险待遇亡故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待遇标准和动态调整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补贴(出口补)和集体补助(出口补)组成,支付终身。
补充养老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缴费、补贴标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安排和经济发展、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和补贴、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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