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今年开始,大型企业年度报告新增了内容,将逾期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情况列入其中。
2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大型企业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纳入企业年度报告,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具体地说,大型企业新增年度年报事项为以下三种:是否存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的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情形;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金额。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疆相关大型企业应如实填报年度报告,该事项不作为行政管理或行政处罚的依据,不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依据。
记者从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了解到,2020年度市场主体年报时间为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常情况下,每年春节过后,新疆市场主体开始集中上传年报信息。
按照要求,全疆存续的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都必须履行年报义务,于2021年6月30日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报送2020年年度报告并公示。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提示,凡2020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除外)均应当报送2020年度年报。2021年新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自2022年起报送并公示2021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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