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和王某在同一个单位上班,后因工作关系结识成为恋人。2012年初二人进入谈婚论嫁阶段,商定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婚房。所买房屋为期房,首付款80万元,其中王某和张女士分别出资50万和30万元,以王某的名义贷款10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六个月后二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两人在外租房居住一年多后,才办理了房产登记手续。考虑到夫妻关系,张女士同意产证办理在了王某一人名下。婚后王某的工资主要用来还贷,张女士的工资用来家庭日常开销。
2018年初开始,二人感情出现了问题。后张女士竟然发现了王某有婚外情。经慎重考虑后,张女士向王某提出离婚,并要求把房子卖掉,双方按照之前的出资比例来分割售房款。但是王某认为,房子是登记在自己一人名下,并且一直都是由自己一个人用工资还贷,首付款也是自己出的多,因此,只愿意给付张女士30万元的出资和相应利息,对此张女士实在无法接受。
张女士通过他人介绍找到了我,委托我代理起诉维权。在庭审过程中,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为个人财产,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还。
我向法庭提出不同意见,认为本案系争房屋产权虽登记在王某一人名下,但房屋实为二人共同购买,属夫妻共同财产,应考虑均等分割。具体来说,双方在当初买房时,本意就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共同共有的意思表示,后来的出资也证明了合意转为行动,证明双方共有愿意出资购房,法律认可此套房屋属于二人共同所有。虽后来产权登记在一个人名下,但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产权实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一旦婚姻关系解除,夫妻共有基础不复存在,房产当然要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虽然具体分割要参考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但是鉴于本案王某对于离婚有过错行为,应该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因此综合以上因素考虑,二人均分房产份额当属公平合理。
最终,法官采纳了我方代理意见,认为双方婚前签订了不动产买卖合同,分别各自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夫妻一方名下,离婚时该不动产双方不能协议处理,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考虑到该房的出资来源、产权登记时间、婚后共同还贷、房屋增值及离婚过错等因素,判决王某按目前房价的一半对张女士进行补偿。
宋博律师(执业证号13101200910483700)
咨询电话:021-61439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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