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证券法》和交易所修订新规后,上市公司高管配偶也被纳入短线交易主体范围。
郑州银行总审计师王兆琪的配偶李先生,在2021年1月27日至3月4日期间买卖该行A股股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李先生的上述行为构成了短线交易。李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150元,已经全部上缴该行。
3月9日晚间,郑州银行发布的公告透露上述消息。
具体看,王兆琪的配偶李先生于2021年1月27日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买入该行A股股票3000股,成交金额11550元,占该行总股本比例为 0.00003992%,并于3月4日通过其名下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将上述 3000 股A股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11700元。也就是说,李先生本次短线操作的收益是150元。
但是,李先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行为。
《证券法》第47条规定了短线交易归入制度,其中持股比例在5%以上的股东其短线交易的行为和交易后果将受到证券法的限制。具体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新《证券法》扩大了短线交易规制的主体范围,除了公司董监高、自然人股东外,还将公司相关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一并纳入短线交易规制。
同时,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也根据新《证券法》完善了“短线交易”的披露规定。其中要求,上市公司董监高、大股东及其“近亲属”,在6个月内买卖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董事会应收回所得收益并披露。
公告称,经该行与王兆琪核查,李先生的上述交易系因误操作导致,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本行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郑州银行同时表示,知悉本次短线交易行为后,该行高度重视,对王兆琪女士了批评教育,向其再次转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其进一步加强学习,并对其本人及亲属的交易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坚决不允许此类情况再次发生。
此外,李先生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已经全部上缴该行。
公开资料显示,王兆琪出生于1967年11月生,于2018年3月起担任该行总审计师,主要负责分管内部审计工作。王兆琪是该行的老员工,于1996年8月加入该行,先后担任稽核监督部副处级稽核员、稽核监督部副经理、事后监督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事后监督部总经理、稽核部总经理、董事会内审办公室主任、原会计结算部总经理、运营管理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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