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编收到了不少网友的咨询,其中网友问到:“我前不久在工作中因为机器故障,导致左腿骨折,我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人事说我们公司没有给我缴工伤保险,所以去申请了也没用,请问这样说对吗,那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首先,公司未按规定给员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行为本身就是不对的。
其次,发生了工伤事故,单位未及时给员工申请工伤认定怎么办?应承担何责任?
所在单位应当自从业人员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业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另外,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缴费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谁承担?
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期间,从业人员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费用,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依法追偿。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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