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头条讯:禁止在车站与车厢内躺卧、踩踏座椅;禁止携带犬只、活禽等可能影响他人安全的动物(有识别标志的服务犬除外)进站乘车……为进一步做好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有关工作,市住建局发布《哈尔滨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十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
《办法》指出,轨道交通票价依法实行政府定价。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执行市政府确定的票价,不得擅自调价、变相涨价。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制度,接受乘客对工作人员违反运营规定和服务质量的投诉。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自接受投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投诉人对答复有异议的,可以向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申诉,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申诉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在车站醒目处,公布首末车行车时刻和列车运行状况。列车因故延误或者需要调整行车时间的,应当及时向乘客告知,并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安装和使用“城市通”智能卡电子服务设施。乘客应当使用“城市通”智能卡或者持有效车票乘车。未使用“城市通”智能卡、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按照线网最高票价的五倍收取票款。城市轨道交通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原票价退还票款。
醉酒者不能进站、乘车
依据《办法》,乘客应当遵守城市轨道交通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设施和环境卫生,配合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的合理安排,服从疏导。禁止攀爬、跨越、毁坏隔离围墙、护栏、安全门等设施;禁止阻碍安全门、车门关闭、强行上下列车。另外,醉酒者、患有危及他人健康的传染病患者等危及他人安全者不能进站、乘车,不能携带危险品、违禁品、管制物品、宠物等进站、乘车,不能穿戴轮滑鞋、滑板、钉子鞋进站、乘车。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施,按照有关标准和操作规范,对乘客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乘客应当配合安全检查;拒不配合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拒绝其进站乘车,并报告公安机关。
客流激增可限流并向社会公布
《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禁止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禁止损坏车辆、隧道、轨道、路基、桥涵、车站等设施;禁止干扰城市轨道交通专用通讯频率;禁止损坏和干扰防护监视设备、机电设备、电缆、通信信号系统、供电系统;禁止污损安全、消防、导向、站牌等标志;禁止在桥墩或者桥梁上钻孔打眼,私搭电线及其他承力绳索等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的行为。
当轨道交通客流量激增,影响安全运营时,运营单位可以采取限制客流量的临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结合客流情况牵头组织公共交通运营单位进行公交接驳,及时疏散乘客,运营单位配合疏导工作。
遇到自然灾害或者发生安全事故无法保证安全运营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停止运营或者部分停止运营,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告。
轨道交通运营中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应当按照先抢救受伤者,及时排除故障,恢复正常运行,后处理事故的原则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依法进行处理。
即日起至6月20日,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电子邮件反馈至市住建局。邮箱:cjc2009626@163.com;联系电话:87383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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