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头条讯:《礼记.昏礼》上载:“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是以昏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皆主人筵几于庙,而拜迎于门外,入,揖让而升,听命于庙,所以敬慎重正昏礼也。”
彩礼是中国古代婚嫁习俗之一,但新中国成立之后,这种“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封建婚嫁习俗逐渐被废止,但彩礼在民间依然顽强存活着,一度成为结婚环节中最受争议的一个项目。
“天价彩礼”更是让很多人苦不堪言,福清这对小情侣,也因为彩礼的事,闹得鸡飞狗跳。小娟和白某都是早早就出社会谋生的,谈了几年恋爱,也分分合合好几次,终于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
两人的家里都不富裕,小娟的父母也没有提过高的要求,彩礼五万就够了,为了表示自己的诚意,白某先给小娟转了一万彩礼。但没想到这一万块钱成了两人闹翻的导火索。
小娟和白某都在福清市打工。小娟是一个外卖员,挣得不多。她对这份工作早就不满意了,但自己没有学历,能力也一般,想不到还能干什么。送外卖的电动车是男友白某的父亲买给她的,还挂着她爸的名字,她觉得男友一家挺防着她的,因此对白某也多有抱怨。
但生活还是磕磕绊绊地过着,虽然偶有矛盾,总体来说白某对小娟还是很好的,知道小娟辛苦,除了做饭基本的家务活他都包了。他是开出租车的,家里比小娟家的情况稍微好点,每个月能挣得比小娟多一半,因此在外租房的一应开销都是他出。
两人之间最大的矛盾就是花钱的价值观,白某认为他们的条件一般,没必要样样都买好的,再怎么精致,日子是要过给自己看的,所以对小娟大手大脚的花钱总免不了埋怨。而小娟觉得白某对生活没一点追求,也没有什么上进心。虽然每月能赚7000左右,但工资并不稳定,还闲着没事就是打游戏,没想过未来。
喜欢是乍见之欢,爱是久处不厌,一起生活久了,矛盾多了,爱也就被慢慢消磨了。而此时又发生了一件让白某极难接受的事情,那就是小娟怀孕了,但又强行把孩子打掉了。按理说,两人还没结婚,未婚先孕确实不是件好事,小娟的做法无可厚非。
但彩礼订金都给了,两人的事也算定了,怀了就结婚呗。可是小娟不想结婚,她觉得白某一家就是想用孩子来绑住她,两人一直有做避孕措施,她也提过现在还不想怀孕生子,所以怀孕肯定是白某故意为之。
那么白某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三个字:不甘心。小娟是一个不满足于现状的人,也是个“精致穷”,看身边的朋友都说“刷单”赚钱,心里痒痒,也投了一笔钱,一开始确实得了好处,但这本就个骗局,就像赌徒一样越到后面就越控制不住,因此亏了七八千,还是白某给她填上了空缺。
而后,她有琢磨着开网店,但她自己又没什么积蓄,只能求助于白某,白某给她垫了一笔钱,后来生意好的时候她也能赚个9000多,比白某的工资高,也就越发看不上白某了,经常说他没出息。
但那是生意好的时候,生意不好的时候,白某还要给她还一两万的账,有一次还是白某父亲给她还的,白某就希望她踏实点,不要总做发大财的梦。他知道小娟越来越不满足,自己在她身上投入了这么多时间金钱,不结婚他啥也落不着,于是设计让她怀孕,早点结婚,以除后患。
最后小娟还是狠心把孩子流掉了,两人的矛盾也一触即发,白某的父母对小娟的举动十分不满,让小娟把彩礼钱和之前借给她的钱都还回来,那辆电动车也要收回来。
小娟不答应,她认为自己付出了青春,怀孕也不是她想要的,那些钱只能算作补偿她的,最后双方闹得不愉快,小娟直接将白某告上了法庭,理由是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要求他赔偿自己的损失。
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就白某的做法来看,在未经小娟的同意下,故意让她怀孕,确实侵犯了她的人身权利,更何况两人还没结婚,未婚先孕是违背社会道德,不被提倡的。
基于这一点,白某的确要作出赔偿。但小娟的所作所为就完全没错吗?其实白某一样可以通过法律的途径要回自己给的“彩礼”订金和为她支付的欠款。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白某和小娟未曾结婚登记,在给那一万钱时,白某也注明了是彩礼,因此小娟应当归还。至于白某为了支持小娟的事业给她的钱,如果没有明确注明是借给她的,或是没有欠条等合法证据,会被视为恋爱期间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这种一般是要不回的。
但白某的父亲给小娟的转账,只要保留了相应的证据,证明这笔钱是借给小娟的,那么这就属于借贷了,小娟是必须要还的。至于电动车,本就是白某父亲买的,也是在白某父亲的名下,小娟没有权利拿走。
白某和小娟各有各的心思,即便结婚了,生活也是一地鸡毛。所以现在大部分年轻人的择偶标准中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三观合”,无论是追求平淡,还是追求名利,只有相互理解,才是自己要找的那个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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