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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免费领养”不能成了变相售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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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免费领养”不能成了变相售卖

▲猫舍内的金渐层。

免费送养宠物,最终可能变成一场套路满满的骗局?

据新京报报道,近几年,部分猫贩子和后院猫舍恶意竞争,随意繁殖,品种猫价格跳水严重,“不玩血统,不玩品相,只玩便宜”已经成为圈内共识。价格跳水之下,有猫舍借“免费领养”套路消费者,导致免费送养宠物最后成了强卖,而且这类销售手段已经从线上蔓延到线下。

当宠物被编织成一个拥有可爱外表的陷阱,深陷其中的消费者需要为此付出不小的代价。而这当中,不仅存在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犯,更涉及如何对待宠物的伦理问题。

近年来,在热爱宠物的人群当中,“领养代替购买”逐渐成了一种趋势。这样既可以给流浪的“毛孩子”一个家,又可以节省一笔购买的费用。

但在这种趋势之下,领养乱象同样层出不穷。譬如宠物“货不对板”;或是以方便探望之名,需要领养者提供过度的个人信息;又或是用高额保证金、疫苗费、宠物粮费用等,骗取消费者金钱。

根据新京报的报道,一位热爱宠物的孙先生曾在某宠物店“领养”了一只柯基犬,为其支付了疫苗、狗粮等费用共计1700余元,但柯基仍在领养的第三天呕吐不止,经查发现是感染了冠状病毒。面对维权宠物领养人,宠物店仅表示“宠物死了,免费换,但绝不退”。

诸如此类的乱象并不少见。一番折腾后,消费者最终可能只会“赔了夫人又折兵”。而在这样一场场骗局中,以免费宠物之名引诱消费者的宠物店等机构,已经涉嫌违法。

尤其是在所谓的免费领养过程中,领养人实际上已经支付了一定的费用,与宠物店之间形成了买卖关系,不能再用“免费”“领养”之类的字眼蒙混过关。

《民法典》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则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因此,如果宠物店明知所提供的领养宠物存在患病等问题,仍将其变相售卖,消费者可合法投诉、依法维权。

宠物“免费领养”骗局,之所以引起公众的关注与反感,不仅仅是因其以爱心之名行诈骗之实,更是因为在这个过程中,部分商家根本无视动物的生存与健康问题。

即便现代社会人类处于中心地位,也并不意味着动物可以被肆意对待。人道地、体面地对待宠物,既关乎动物伦理,也关乎人的道德感。这个过程中,部分商家是否存在虐待动物等问题,同样需要关注。

从情感意义上说,宠物本身就不是普通的商品或者货物,在很多爱宠人士心中,它们是陪伴者、是家人。因此,一旦宠物、特别是伤病宠物成为获利工具,只会使得领养者与被领养宠物之间发生情感联结后,却又不得不面对宠物伤病的事实。

正是因为这层情感上的联结,“免费领养”的骗局更需要被关注、被制止,这绝不是一句简单的“宠物死了,免费换”就可以解决的。

当免费领养宠物成为一个又一个骗局的时候,必须正视这当中存在的法律与伦理问题。不是什么都可以成为牟利的工具,“领养代替购买”是一种更经济、更人性化的养宠趋势,但不该成为售卖宠物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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