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科技头条讯: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文号:财税地字〔1986〕8号 发布日期:1986-09-25
十五、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条规定废止。】
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1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09-25 〔86〕财税地字第008号 第五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废止;第二十四条“税务机关审核”的内容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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