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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业绩展示新规:这些误导行为被禁止

每日科技头条讯: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是投资者做出理财产品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新规将有助于充分反映产品的风险收益及投资管理能力,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文|严沁雯编辑|袁满…

每日科技头条讯: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是投资者做出理财产品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新规将有助于充分反映产品的风险收益及投资管理能力,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理财产品业绩展示新规:这些误导行为被禁止

文|严沁雯

编辑|袁满

报喜不报忧、暗示未来收益……这些招致投资者雾里看花、饱受诟病的理财产品业绩展示行为将被禁止。

11月21日,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对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要求作出细化:不得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对于同类或同系列理财产品,不得仅展示特定理财产品或部分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

“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是投资者做出理财产品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规范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行为将有助于充分反映理财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理财产品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向投资者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因此,制定《行为准则》意义重大。”中国银行业协会指出。

据广发证券研报,截至上周(11月17日),银行理财存量规模延续10月以来整体回升趋势,较上周增长611亿元至27.62万亿元。这意味着,逾27万亿市场将受到影响。

误导行为被禁止

所谓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根据《行为准则》中的定义,指的是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在开展销售业务时,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产品宣传销售文本、网站、网上银行、手机App等形式或渠道对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进行的列示、描述、解释、引用等行为。

长期以来,银行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展示规则并不统一。“近1月年化”、“近3月年化”、“成立以来年化”……不同理财产品复杂的业绩展示让投资者难以判断。同时,为了提高吸引力,部分理财产品选择在宣传中直接展示不同收益区间中收益水平更高的利率,这亦让投资者在选择产品时看得“云里雾里”。

“部分理财产品在进行业绩展示时,往往通过较好的过往业绩暗示投资者获得可能的收益,这样对投资者容易产生误导,影响投资者作出正确的决策。”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指出。

针对这一问题,《行为准则》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展示作出明确要求:在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时,应以醒目文字提醒投资者“理财产品过往业绩不代表其未来表现,不等于理财产品实际收益,投资须谨慎”,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产品未来收益。

《行为准则》同时指出,在选择过往业绩展示区间时,应注明区间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完整会计年度的过往业绩展示除外)。

对于运作时间不同的理财产品(成立未满1个月的除外),《行为准则》亦作出细化:理财产品运作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的,应至少包括从产品成立之日起计算的过往业绩;理财产品运作1年以上但不满6年的,应至少包含自产品成立当年开始所有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理财产品运作6年以上的,应至少包含最近5个完整会计年度的业绩。除现金管理类理财产品外,任意过往业绩展示区间均不得低于1个月。

此外,《行为准则》强调,不得使用未经核实、尚未发生或者模拟的数据计算过往业绩,不得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过往业绩比较。

理财产品宣传销售文本只能展示该理财产品或本公司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平均业绩和最好、最差业绩。不得刻意选择性展示理财产品特定区间或部分区间的过往业绩。对于同类或同系列理财产品,不得仅展示特定理财产品或部分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

“《行为准则》的出台是非常必要且及时的。”董希淼指出,这一指引有助于规范理财产品业绩的展示,让银行和理财公司能够更加科学、全面、准确、及时地展示过往业绩。对于投资者来说,可以保障知情权,有利于作出正确的决策;对于理财公司和银行来说,业内标准更加统一,投资者在不同产品间有更直观的比较,也有助于减少相关投诉。

强化信息披露真实、规范

在过往业绩之外,自银行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以来,“业绩比较基准”亦常被视作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的参考项之一。

早在2022年12月,中国银行业协会曾发布《理财产品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行为准则》,明确业绩比较基准展示规范的责任界限。

此次《行为准则》亦有相关要求:如同时展示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应当将过往业绩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对比展示。

理财产品业绩展示新规:这些误导行为被禁止

图:理财产品过往业绩展示示例

(产品成立1个月以上但不满1年)

来源:中国银行业协会网站

在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看来,过往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同步体现,可以方便投资者最直观地了解过往业绩大致的表现水平。

“与此同时,历史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的同步展示,对于前期业绩比较基准定得较高,但实际业绩表现不佳的银行机构和理财公司来说,将会明显感到压力。”周毅钦称。

对此周毅钦建议,对银行机构和理财公司的产品实际业绩要进行回溯,对实际业绩和业绩比较基准偏离较大、产品偏离比例较大的银行机构和理财公司要加强行政督导,偏离较为严重的,对其新发行同类产品要求其具备明确清晰的“业绩比较基准的计算说明”。

据悉,《行为准则》过渡期为文件公布之日起6个月。过渡期内,监管规定已有明确要求的,仍需执行相关规定。

《行为准则》要求,商业银行和理财公司应当加强统筹协调,通过多维度过往业绩展示以及宣传销售文件、定期报告等,向投资者说明理财产品的投资策略相关内容,充分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使投资者更加了解产品性质、特点及过往业绩产生原因,避免片面强调或关注过往业绩数据。

下一步,中国银行业协会将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推动理财业务自律管理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相关细则和行为规范,不断加强自律管理和相关工作督导,切实保障理财行业稳健、有序发展。

(作者为《财经》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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