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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女性一夜情视频被认定侮辱罪,有人担心法律只保护女性不保护男性?

据媒体报道,在近日举行的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检察工作报告中公布了一个案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告人李某在境外网站发布有完整人脸信息的…

据媒体报道,在近日举行的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检察工作报告中公布了一个案例,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告人李某在境外网站发布有完整人脸信息的“一夜情”女性隐私视频,依法追加认定刑罚更重的侮辱罪并提起公诉,得到法院判决支持。
此前,类似案件往往以传播淫秽物品罪来处理,罪名的变更意味着什么?《一起来学法》邀请北京市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律师进行解读。
一起来学法:从法律的角度来说,传播淫秽物品罪和侮辱罪有什么不同?
吕孝权:二者在构成要件、量刑、侵犯的法益上均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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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学法:此前类似案件为什么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认定?
吕孝权:可能跟思维定势有一定关系,表面上看此类案件确实很像触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但就类似案件而言,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仅无法让涉案女性被认定为被害人,还被污名为淫秽视频的“女主角”,导致“社会性死亡”,无法保障涉案女性的名誉、隐私等人格权。
一起来学法:有法学教授建议可以刑罚更重的“强制侮辱罪”定罪,您怎么看?
吕孝权:侮辱罪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强制侮辱罪的法益是他人的性的自己决定权。但是强制侮辱他人的行为,一般也会同时侵犯他人的名誉。所以,侮辱罪与强制侮辱罪,不是对立关系。换言之,公然对他人实施的强制侮辱行为,虽然损坏了他人的名誉,触犯了侮辱罪,但由于侵害了更为重要的法益,应按强制侮辱罪处罚。
就江苏的案件而言,个人赞同相关专家的观点,本案涉嫌强制侮辱罪,可以考虑以强制侮辱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一方面由刑事自诉转为国家公诉,另一方面,强制侮辱罪(一般情形)法定最高刑为五年有期徒刑,高于侮辱罪最高三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可以更好地保护女性合法权益。
一起来学法:对当事人来说,罪名的变更意味着什么?
吕孝权:以(强制)侮辱罪控制,不仅依法全面保障“被网黄”的女性人格权,还给予被害人应有的诉讼地位,对此类网络上侵害女性合法权益、发布隐私视频的行为给予严厉警示,彰显国家立法和司法对此类案件的“零容忍”态度和立场。
一起来学法:这一举措能否促进当事人维权?
吕孝权:这个不好一概而论。司法实践中,受害者遭受侵害后是否勇敢维权,取决于其维权是否有系统性的社会支持资源,尤其是在涉及被害人个人隐私的案件中,个人隐私是否得到保护,会不会被人恶意泼脏水、戴着有色眼镜看待,会不会面临来自各界的二次伤害,个人合法权益能否实现,侵害人能不能被依法惩治等等,总之,两害相衡权其轻,两利相衡权其重,这应当是受害人做选择的评判标准。
一起来学法:如果不是偷拍,而是情侣之间拍摄的私密视频被他人发布,是否也能认定(强制)侮辱罪?
吕孝权:情侣之间拍摄的私密视频,更多属于个人隐私,个人以为不能随意等同于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如果被他人发布,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侮辱罪。
一起来学法:有网友称:一夜情被偷拍不是活该,天天网上喊男女平等,想不到现实中有女的蠢到和男的拍视频。您怎么看这种说法?
吕孝权:从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层面来说,“一夜情”行为肯定是应当给与否定评价的,不可能被提倡。但“一夜情”被人偷拍,甚至相关视频被公然传播,则是另一个法律关系,二者不能混同,后者轻则违法,重则涉嫌刑事犯罪,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起来学法:有人担心“保护女性,不保护男性,发布男性隐私视频也被认定为侮辱罪吗?”
吕孝权:侮辱罪所保护的对象本身是没有性别之分的,无论男女都可能成为侮辱罪的受害人,法律自然应实行一视同仁地保护,不应做区别对待。只是基于传统观念以及社会公众对性的基本认知,大多数时候受害者是女性而已,但并不应当忽视甚至是否认男性也可能成为受害者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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