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科技头条讯:关于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案件,如何确定犯罪数额,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绝大多数非法买卖外汇案件,都是采用对敲+境内外并行转账的方式,人民币和外汇的资金账户不互通。因此,境外的外汇流水到底如何,实际上很多案件中,无法核实。在国内,多数这类案件,都是根据对应的人民币流水,结合聊天记录,账本,水单核对表等等,确定客观的犯罪金额。
2023年最高检公布的多个典型案例中,多数都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正面而详细的阐述,分享了很多有意义的认定思路。
正文:
1.【北京徐某悦案】非法改装的POS机,就是认定数额的关键
案件要点:“对于利用破解POS机刷卡消费的交易金额,综合其他证据证明该POS机用于非法买卖外汇,并足以排除POS机关联账户内资金存在除非法买卖外汇外的其他来源可能性的,可以认定为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数额。”
该案中,被告人使用改装的POS机实施非法买卖外汇行为,因此,办案人员对于犯罪数额的侦查思路是,先确定用于犯罪的POS机,15台。确定的方式是:系统梳理澳门警方移交的POS机关联账户交易记录,POS机关联账户交易记录,犯罪团伙财务记账本、团伙使用电脑的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犯罪嫌疑人供述等证据,并与抽取的百余名刷卡人的证言、出、入境记录和相关银行卡交易记录进行比对印证。”
确定POS机后,就是确定流水和金额问题,由于开户的商户无实际经营,刷卡时间都在夜间,开卡人为被告人亲友等等,排除了POS机关联账户内资金存在其他来源的可能性,最终认定涉案金额超过20亿人民币。
不同于一般情况下的直接证明,在该案中,控方通过间接排除其他可能性的方式来证明涉案的15台POS机仅用于非法买卖外汇,然后将关联账户内的金额认定为犯罪金额。但是此种证明方式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要求较高,在案证据必须足以证明POS机不存在其他用途。
2.【沈阳大东区案】客户证言、嫌疑人供述、交易明细,三者相互印证来确定犯罪金额
案件要点:“用于接收购汇资金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能够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客户证言、财务账册记录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足以认定相关交易金额是非法买卖外汇数额。”
该案和北京徐某悦案不同的是,本案并没有专门用于收取人民币资金的专用POS机,而是有涉黑涉赌博团伙的多个涉案账户,资金交易记录复杂、关联证据情况不一,因此可能导致无法排除买卖外汇外的其他来源可能性。因此,金额认定的方法,两个案件就不一样。
该案中,对于财务人员黄某记录账目中有记录的交易明细,有李某杰、黄某等人供述、提供银行卡人员证言及银行卡开卡记录证实,记录账目涉及的银行账户系专门用于买卖外汇资金流转,记录的交易明细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客户姓名、转账数额一一对应,另有部分客户证言亦可印证交易过程,故账目中全部交易数额均计入犯罪数额,共计681万余元。
而如果财务人员黄某记录账目中未记录的交易明细,进行区分认定:“对于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相关交易记录为买卖外汇交易的部分,计入犯罪数额,共计833万余元;对于其他交易金额,不能排除系涉案人员用于其他用途的,未认定为犯罪数额。”
因此,实际总结大东区的案件,客户证言+嫌疑人供述+交易明细,三者证据如果能够相互印证,就能确定为犯罪金额,是否有财务人员黄某的记录,只能作为一种补充,因为黄某的记账在案件中,属于一种重要的线索,但是由于是财务人员的主观记录而形成的书证,客观性存疑,证明力自然也较弱。
比较北京和沈阳的这两起案件,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方法,北京案件采用的是将合法流水排除后,就直接认定总体交易金额为犯罪金额,而沈阳案件中,方法颇为复杂。但实际上,两种方法都是符合各自案件实际的最优解决方法。
当然,也会有观点认为,北京案的方法看似更加简单,为何其他地方的类似案件,不直接套用?这是因为案件实际情况不同。沈阳大东区案是由警方扫黑除恶,打击地下境外赌博案引发,案情错综复杂,流水往往也不只反映非法买卖外汇,无法排除相关涉案账户的流水存在其他非外汇关联业务的可能性,或者说排除难度太高。实践中,要采用北京案中这种排除方法,对于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要求本身就很严格,否则,就很容易陷入让被告人“自证无罪”误区。
3.【江苏无锡案】在无境外证据印证情况下,以境内相关证据为主体构建证明体系认定犯罪数额
案件要点:“在获取境外账户收到外汇结算凭证或照片截图等证据的情况下,可结合境内人民币资金交易流水,以两者对应为标准直接认定;在无境外账户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可通过向境内客户调查取证,结合境内客户资金流水,查明客户购买外汇的人民币资金是否最终流入地下钱庄控制账户。”
最高检此次公布的外汇犯罪典型案例中,江苏无锡的章某案,对于犯罪金额的认定问题,也有可以研究之处,本案最终被法院认定的非法买卖外汇的犯罪金额是1.96亿元,该金额从何而来?
该案中,被告人章某某提出辩解,通过其控制银行账户转账的资金存在合法往来,同时,涉案流水巨大,也无法直接确定账户是为非法买卖外汇所专用,因此不能像前文北京案例那种进行直接的排除法一刀切认定。
方法一:该案中,存在其他关键性的证据,即被告人章某某和地下钱庄人员有大量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中,会对客户姓名,境内外账号,换汇金额等等进行沟通,再结合银行流水,因此,该案的涉案金额认定的相关证据,就可以形成一个可以相互印证的闭环,即通过聊天记录与资金流水相互印证的部分来认定犯罪金额,该部分金额大概为一个亿。即:聊天记录中的关键内容+人民币流水能够对应的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
方法二:警方除了收集相关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还会对相关交易对手(找被告人换钱的客户)的账户,调查问话,由此控方将客户证言与资金流水相互印证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据此认定非法买卖外汇累计折合人民币9000余万元。即:客户证言+人民币流水能够对应的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
而对于被告人章某某与地下钱庄人员吴某朋的其他部分资金交易记录,并未在吴某朋等人非法买卖外汇案件中予以认定,又无相关聊天记录、客户证言等证据证明资金的用途、性质。因此,未认定为犯罪数额。
值得注意的是,无锡案例中,有12名客户,因为构成非法买卖外汇的行政违法,接受了外管局的行政处罚,当地检察院的总结为:对于不构成犯罪的非法买卖外汇的客户,可将线索移送至外汇管理部门,由外汇管理部门调查后依法作出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形成对非法买卖外汇行为的全面打击,清理非法买卖外汇滋生土壤。
总结:
可以看出,无锡案例和沈阳大东案例,在涉案金额认定的问题上,存在一定的相似之处。原因在于,在事实较为复杂的案件中,例如银行流水中既有合法的部分又有违法犯罪的部分,既有非法买卖外汇的部分,又有其他违法金额的部分,此种情况下,控方用“直接证明”的方式更为容易,即证明某笔、某部分或某一时间段的流水金额是非法买卖外汇的数额。而在事实较为简单的案件中,例如上述的北京案,有线索指向某一或者某部分账户的流水仅属于非法买卖外汇的金额,那么控方用“间接证明”的方式更为容易,即通过排除账户内资金存在除非法买卖外汇外的其他来源可能性的方式来整体认定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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